执法运用《行政强制法》应注意的问题-行政,规定

点击:0 添加时间:12-01-10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程序法,已经于今年元旦正式实施,工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能否正确理解和运用该法直接影响着工商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实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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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程序法,已经于今年元旦正式实施,工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能否正确理解和运用该法直接影响着工商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保证实体和程序的正确性,避免因违法行政而引起撤销、败诉、赔偿;对此,笔者结合省工商局法规处处长岳林川在南充市工商系统所做的专题讲座,对运用该法时的相关问题进行探析
一、正确把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体法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笔者对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工商法律法规作一个简单梳理,工商部门能依据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常用法律法规有:《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禁止传销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而像《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规定了强制措施内容的法规、规章,由于其或者没有上位法依据,或者本身就属于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规章,那么就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即从《行政强制法》正式实施时日起,这些法律就不能再作为工商部门实施强制措施的依据
二、采取查封、扣押中应注意的问题
工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最常用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工商部门在查封、扣押时应当按照该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一是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是现场需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并通知当事人到场;三是当事人到场的,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将上述告知情况及当事人是否有陈述、申辩情况记入现场笔录,并在现场笔录中记载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况。现场笔录作好后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章,当事人拒绝签章的,在笔录中注明;四是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章;五是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封、扣押时,由于这些实体法本身没有规定期限,那么就应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来确定查封、扣押的期限。同时,由于《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查封、扣押时,就应遵照该办法第十一条“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的规定;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实施查封、扣押时,应遵照该条例第十八条“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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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董定权普法园地《行政强制法》宣传歌-制法,行政 董定权普法园地《行政强制法》宣传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己于2012年1月1日施行,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了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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