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互助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三章个人账户
第八条改革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入账方式。在职人员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转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从统筹基金中按定额划拨,划拨额度逐步调整为各统筹地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
(1)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入账方式。2023年起,参保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个人账户划转额度调整为个人保险缴费基数的2%。
(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记入办法。对符合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2023年及以后转入个人账户的数额调整为统筹地区2023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
第九条严格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一)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个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所承担的医疗费用(包括会诊费、一般诊疗费、自费医疗费、自费医疗费,下同),以及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的费用,医疗耗材费用由个人承担。
(2)个人账户互助。个人账户可用于缴纳参保职工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参加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可用于支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承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发生的费用。个人承担费用。
(三)退休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的,可直接从其个人退休人员医保账户中扣缴新年1月份的大额医疗费。员工费用统一计算成本。
(4)不得使用个人账号。个人账户资金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支出,如公共卫生费用、健身或保健消费等。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政策法规与本条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以后国家或者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