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人才租房补贴+人才购房补贴)
申请人离异或再婚的,原婚姻存续期间享受过的优惠政策列入核查范围。
二、人才购房补贴
根据《关于大力实施“瓯越英才计划”高水平建设浙南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40条意见》(温委人〔2022〕1号)规定,人才购房补贴于2022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相应人才荣誉且在此期间在温首次购房的,申请人才购房补贴按照《温州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操作指南》(温住建发〔2019〕157号)继续执行。
三、政策衔接
(一)已按照《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40条意见》(温委人〔2020〕1号)、《温州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操作指南》(温住建发〔2019〕157号)实施且未兑现完毕的租房补贴,按照原政策继续执行。2022年1月1日(含)后申请人才租房补贴的,按本实施细则实施。
(二)人才住房政策按照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人才住房配售、人才住房配租,在每项申请审批流程完毕之前不能同时申报。
1.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人才住房配售、人才住房配租及人才租房补贴。已享受人才租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人才住房配租,但可以申请人才住房配售、人才购房补贴。2022年1月1日前,人才租房补贴在保对象已认购配售人才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的,自本细则发布的当月起停止发放人才租房补贴。
2.已享受人才住房配售的,不得再申请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住房配租。已享受人才住房配租的,不得再申请人才租房补贴,但可申请人才住房配售和人才购房补贴。资格准入的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对象,自签订人才购房补贴协议次月起,不再享受配租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四、其他
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才住房补贴日常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共担管理服务责任。人才住房补贴享受对象(含原政策享受对象)因离职、离温等原因造成补贴违规多领的,或用人单位和个人以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住房补贴,违规领取的资金由原申报用人单位负责追回,60日内未追回的由原申报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如不按要求及时整改落实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列入人才住房保障政策黑名单,取消个人和单位此后3个年度的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资格;情节严重的报送温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人才办、市住建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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