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汇编
(七)享受“两病”门诊待遇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两病”患者门诊购买降血压、降血糖药品时,须在指定的“两病”门诊定点二级医院和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两病药品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结算时,须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享受“两病”门诊及其他门诊统筹待遇。因未使用医保凭证发生的“两病”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规定药品享受“两病”待遇:医保目录内降血压、降血糖的药品费用按“两病”门诊保障规定比例支付,规定外发生的药品费用不享受“两病”门诊待遇。
(八)认定“两病”的参保人员是否可以申报门诊慢特病或者门诊特殊用药待遇?
认定“两病”的参保人员可以申报门诊慢特病或者门诊特殊用药待遇。
(九)哪些情况不享受两病待遇?
1.在规定等待期内的;
2.在住院治疗期间的;
3.一个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已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
十四、参保居民住院治疗待遇
(一)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线标准是多少?
(二)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支付比例是多少?
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医保“三个目录”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医疗机构等级和所确定的支付比例,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结算。
参保居民治疗期间,按医嘱使用药品目录所列乙类药品、诊疗项目中支付部分费用的治疗项目、特殊检查,其费用先由本人自付10%,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住院治疗医保支付比例
参保居民住院治疗的,若入院和出院时间不在同一个年度的,以出院时间确定医疗费归属年度进行结算。
(三)参保居民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可以享受医保待遇?支付标准是多少?
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因孕期门诊产科检查费用和生育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享受医保待遇;孕期门诊产科检查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按照门诊统筹支付标准直接结算,生育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住院支付标准直接结算。
(四)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如何办理住院和出院结算手续?
参保居民到本市城乡居民定点医药机构办理住院时,应当主动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定点医药机构核验参保人员信息并确认无误后,办理入院手续。出院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药机构记账,按照协议规定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参保居民自付部分,由参保居民个人与定点医药机构直接按规定结算。
十五、城乡居民去异地就医须办理什么手续?
参保居民离开本自治区转往其它省份地区(以下简称区外异地)就医的需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在自治区范围内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需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执行。
十六、城乡居民怎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线上:打开“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实名注册登录进入,选择“异地备案”,点击“异地就医备案申请”按照相关操作进行备案。
线下:参保所在地的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十七、城乡居民异地就医备案怎样报销?支付标准是多少?
(一)参保居民因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设备条件所限,诊断不明或者治疗确有困难需转往区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参保地旗县区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国家异地就医平台备案后可转往区外异地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及住院前72小时的门诊费用,统一按照住院支付标准结算,支付比例在第十四条第(二)款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以下简称“转往区外异地支付标准”);诊断为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的参保患者,在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放化疗费用及相关检查费用按照门诊慢特病中恶性肿瘤病种的支付标准结算,统筹支付比例在本市支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