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
第十一条 幼儿园的幼儿卫生间地面应当平整无台阶,有自然通风或者排气设施,厕所与盥洗室宜分间或者分隔设置,厕所便器应当按男女相对分隔。幼儿园的幼儿卫生间应当与班级活动室或者寝室相邻,每班配备1个污水池、6个大便器、4个小便器和6个盥洗龙头,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
幼儿园应当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园区和建筑内配备必要的防卫器械、安保监控设备、消防设施设备。幼儿园的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医疗保健器械和药品配备应当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2012〕35号)的要求。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的出资数额、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在章程中载明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的人员组成、任期、权限和议事规则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具有五年以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依法聘用具备相应岗位从业资格的教职工,根据服务类型及办学规模配备数量适宜的教职工。全体教职工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7,全体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9,全体专任教师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15。
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持有教师资格证,经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者3名专任教师,寄宿制幼儿园应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每班增配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
第十六条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2012〕35号)要求配备,每招收150名幼儿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七条 幼儿园安保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要求配备。财务人员及其他岗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证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新设立的幼儿园应当有与办学规模相当的开办资金。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深教规〔2019〕2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关键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