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药品防疫物资哄抬物价举报方式
阜宁县药品防疫物资哄抬物价举报:
一、严格遵守法律。全县药品和防疫用品经营者(包括各级各类生产、批发、零售领域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价格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依法合规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药品及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
二、依法明码标价。在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四类药品和防疫用品的生产、供应、销售等各个环节,要做到明码标价、合理定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禁哄抬价格。严禁在生产、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对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四类药品和防疫用品囤积居奇、恶意断供;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或者利用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等手段哄抬价格,推动相关药品和防疫用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四、严禁串通涨价。严禁各药品和防疫用品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四类药品和防疫用品的市场价格。
五、严禁价格欺诈。严禁在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四类药品和防疫用品的生产、供应、销售等各个环节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
六、严禁价格垄断。严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下游经营者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四类药品和防疫用品价格,或者限定最低价格;不得限定交易、差别待遇,或者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严禁限制生产销售数量、分割市场,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行业自律。全县各药品和防疫用品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引导行业内经营者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八、明晰价格违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交易价格的,最高可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本局将加强执法检查,对违反上述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从快、从严、从重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对群众举报经查证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一定奖励。
举报投诉电话:12315、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