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户口迁移登记规定(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查实,存在欺骗、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已经落户的,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撤销户口登记。
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等情形应当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本规定所称城镇地区是指户口登记住址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方。
本规定所称大中专院校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
本规定所称市内迁移是指户口在金华市区内或本县(市)内迁移。
本规定所称直系亲属是指与本人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
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本市城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营业执照,且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六个月。
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户口迁移登记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或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