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原文)
(三)住院救助。一类人员不设起付标准和年度救助限额,按100%予以救助。二类人员不设起付标准,按7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三类人员年度累计超过我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公布前暂使用上上年度数据,下同)10%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65%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四类人员年度累计超过我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60%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四)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依申请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范围费用是基本医保“三个目录”范围内且超出医疗救助限额之上的高额费用,当年内动态新增加的救助对象计入倾斜救助范围费用的时间可追溯到身份认定前3个月内。救助对象年度累计超过我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按7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
六、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
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对脱贫人口中个人年度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公布的全省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进行因病返贫监测;对农村居民中个人年度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公布的全省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进行因病致贫监测。相关部门协同做好监测信息推送、风险研判和处置,加强对监测人群的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七、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
已认定为一类人员、二类人员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已认定为三类人员、四类人员的,加大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监测,达到相应救助起付标准后进行医疗救助。对有倾斜救助需求的救助对象,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综合救助水平要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实际费用负担情况合理确定。
八、发展壮大慈善救助
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促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展和平台间慈善资源共享,规范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内容。落实国家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九、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支持工会组织积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促进工会职工互助保障事业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
十、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
细化完善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和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加强数据归口管理。推动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
十一、加强基金监管
做好费用监控、稽查审核,对开展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重点监控,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参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十二、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
简化救助金申请、审核、给付流程,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易返贫致贫人口直接纳入“一站式”结算,探索完善其他救助对象费用直接结算方式。加强部门工作协同,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及结果反馈。动员基层干部,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