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二)借款申请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已取得《银行意见书》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原商贷银行出具的《银行意见书》;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签名的商转公贷款申请审批表;
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及婚姻状况资料;
4.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
5.个人信用征信报告、个人商业贷款信息查询授权书;
6.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相关资料;
7.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8.其他必要的借款申请资料。
(三)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经审批后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签订《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商转公贷款专用)》,并会同借款申请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四)借款申请人预存资金。借款申请人需将原商业贷款余额与商转公贷款额度的差额部分,用自有资金预存入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贷款。预存资金完备的,由原商业贷款银行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资金计划安排,将商转公贷款发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
(六)原商业贷款抵押权注销。原商业贷款银行收到商转公贷款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原商业贷款的全部结清手续及抵押权的注销手续,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结清撤押证明。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的(一)至(四)原则上应当在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的一个还款周期内完成。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每年商转公贷款的总体资金使用规模进行设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按月进行动态调控。当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行商转公贷款预约申请制、轮候发放制和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
第十四条 以下情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作出不予贷款的决定:
(一)原商业贷款所购房屋存在被查封、已设立居住权、重复抵押等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二)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名下的,原商贷借款人或配偶都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三)其他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存在贷款风险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