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低收入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申请指南(最新版)
办理条件
适用区域:适用于我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及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下简称相关区)。平阴县、商河县可参照有关规定自行制定补贴发放政策,做好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工作。
济南市城市户籍中低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一)户籍。具有济南市相关区常住居民户籍(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中低收入。中低收入包括低保、特困、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指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中等偏下收入指人均可支配收入介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至80%(含)之间。
(三)租房居住。申请家庭在我市相关区无自有房屋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租赁的住房应当办理租赁备案或取得租赁发票。
以下房屋认定为家庭自有房屋:已取得合法产权的房屋;已承租的公有房屋;已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房屋;已参加房改并审批通过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房但未确权的住房;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房屋;其他实际取得的房屋。
(四)其他。单身申请人应年满30周岁。
备注:正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我市企业新引进研究生租房和生活补贴等政策的,不得申请租赁住房补贴。以下房屋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
⒈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
⒉承租的公有房屋;
⒊已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
⒋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房屋;
⒌已参加房改并审批通过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
⒍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房屋;
⒎其他实际取得的房屋。
办理材料
申请家庭应当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填报“济南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相关材料。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需同时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经民政部门出具的《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表》;
3.房屋租赁合同;
4.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发票。
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时,应确定1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限于主申请人的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
办理流程
❶申请和受理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提交上述材料并填报“城市户籍中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
在申请办理租赁住房补贴时,应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限于主申请人的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未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
❷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录入信息并打印申请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已受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至本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不合格的,及时将初审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❸核准
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申请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信息比对及核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的,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申请家庭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签订时限根据申请家庭承租住房剩余期限和低收入认定剩余期限共同确定,最长1年,最短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