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职工医保待遇政策有哪些?
1、就医流程
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持医疗保险卡则需同时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到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结算时,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异地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由单位经办员持办理资料至所属医保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2、生育待遇
1.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1)缴费到账次月起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500元待遇;(2)缴费到账次月起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3)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补缴时间不计算),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流产、引产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男职工:(1)其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300元待遇;(2)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补缴时间不计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待遇。
3.外国籍职工:女职工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及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待遇,最多享受3次。
4.参保人员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异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的,已办理“长期居外”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按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报销生育医疗费;未办理备案或已办理“临时外出”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临时外出”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报销生育医疗费: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的参保人员在探亲假期间按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探亲”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报销生育医疗费。
5.参保职工在我市或异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限额补贴标准享受待遇。
6.参保职工就医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中需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7.参保人员在国外、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8.生育津贴与工资不兼得,退休人员不计发生育津贴。
3、申领流程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辽医保〔2020〕61号)
由领生育津贴(包含女职工分娩、女职工流产、引产、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以及报销异地生育医疗费的,应于分娩、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出院后,由单位经办员持办理资料至医保中心办理由领手续。医保中心对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生育津贴和医疗费补贴标准,并将享受的补贴(津贴)一次性拨付到参保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参保人员。
(一)女职工妊娠分娩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1.《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2.《出生医学证明》;
3.《生育登记单》。
(二)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1.门诊就医患者提供《手术记录单》或《药流记录单》,自然流产门诊就医患者提供完整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住院患者提供《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2.《结婚证》。
(三)申领男职工护理假工资所需资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生育登记单》。
(四)申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所需资
1.承诺书(单位经办员办理业务时现场书写,签字并按手印);
2.《医疗费收据》原件;
3.《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4.《出生医学证明》;
5.《生育登记单》。
(五)报销妊娠分娩医疗费所需资料
1.《医疗费收据》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