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厦门医保政策调整政策解读(职工+城乡居民)
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要求,将健康账户并入个人账户,健康账户资金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与原有健康账户功能基本一致。今后,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所有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另外,参保人可与参加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建立家庭共济账户,用于支付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和缴纳参加居民医保的保费等,提升家庭健康综合保障水平。
(四)简化门诊报销流程,增强了门诊共济保障功能
我市已实现全病种费用保障型门诊统筹,改革前执行的是“三段式”报销流程,即参保人门诊就医须先用完个人账户资金,再支付门诊起付标准后,才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职工医保细则》将门诊统筹“三段式”报销流程简化为“两段式”,参保人无须用完个人账户的资金,只要达到起付标准即可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抵付门诊起付标准及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政策调整后扩大享受统筹基金的人群,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
(五)规范基层门诊统筹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要求,《细则》将我市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支付500元的政策规范调整为:在基层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使用已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国家基本药物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不再受限于500元的限额,减轻了参保人特别是慢病、多发病、常见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六)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要求,《细则》提高了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至110万元,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职工和居民一个年度内基本医保叠加大病保险后综合保障水平分别达到120万元和60万元,进一步提升了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参保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七)实施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要求,《居民医保细则》实施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通过“一降一升一取消”的倾斜支付政策筑牢困难群众因病致贫返贫的第二道防线。
四、咨询方式:0592-12345转5(医保政策)、0592-12366(参保缴费)
点击查看: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2023年起执行)
点击查看: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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