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门诊共济制度实施细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根据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收支情况和可支撑能力,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对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疾病的待遇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广泛开展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充分宣传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对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医疗保险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的重要意义。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