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医院门诊就诊须知
特别说明:
1、离休干部因相关政策制定明确,部分乙类以及丙类项目、药品须患者按照政策明确比例自付。
2、离休干部住院不受分级诊疗政策限制,不需要开具分级诊疗转诊手续。
(四)省直属单位职工医保患者
办理入院须先经医保科审核:是否意外伤害报销范畴、是否由急诊转住院治疗。因此,在经医保科审核前,请携带社保卡(或医保电子社保卡、或电子凭证)、医保手册、既往病历资料的同时,提供已办理的急诊押金条、意外伤害公安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等资料。
特别说明:
因意外造成的损伤和疾病,须填写规定格式外伤伤情调查表,如实向接诊医生说明受伤原因和经过。故意隐瞒以及填报伤情造假,属骗保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二、门诊
(一)省直属单位职工、太原市城镇职工、太原市城乡居民参保患者门诊就诊可使用社保卡个人账户金额支付门诊就诊相关费用,其中太原市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个人账户金额须在指定医院方可使用。
(二)省直属单位参保职工、太原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患者,申办并获得门诊慢病、大病、特药待遇,须在指定医院进行门诊统筹报销,享受治疗费用报销待遇,须符合医保制度限定范畴和比例。超限定范畴及比例,医保不予支付。
(三)申办门诊慢病、大病、特药,请在接诊医生、主诊医生明确诊断后,携带既往治疗病历到医院六病区一楼5号窗口咨询申办相关事宜。
(四)按照现行医保制度规定,目前我省仅门诊慢病、大病、特药待遇以及居民两病待遇可享受门诊统筹报销政策,普通门诊须由患者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
(五)离休干部门诊就诊费用按照现行规定到医保中心报销,须妥善保管门诊缴费单据,并在《医保手册》上完整记录门诊治疗记录。
(六)所有类型参保患者门诊取药均不得超过医保规定限定量。离休干部、门诊慢病、大病、特药患者取药最大量不得超过一个月量。不得同一时间重复取药。
(七)享受离休干部待遇、门诊慢病、大病、特药待遇患者,就诊和交费均须同时出示社保卡及《医保手册》,须经医保科(南北院区医保审核窗口)审核后交费。
(八)由家属代开药、开检查申请单,须到医保科进行登记备查。冒用他人社保卡或离休待遇属骗保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