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犬管理规定原文一览
电子标识、生物技术识别、犬牌、犬牌邮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其中,犬牌费用应当依法核定。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施行前,重点管理区已经登记以及一般管理区已经免疫的犬只,可以继续饲养。但是,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登记,且重点管理区每户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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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标识、生物技术识别、犬牌、犬牌邮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其中,犬牌费用应当依法核定。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施行前,重点管理区已经登记以及一般管理区已经免疫的犬只,可以继续饲养。但是,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登记,且重点管理区每户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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