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的儿子郭先生和张女士是一对恋人。王女士按照张女士的要求支付了10万元彩礼。郭先生与王女士分手后未登记结婚,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返还彩礼1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张女士返还彩礼10万元。
王女士说,儿子郭先生和张女士是情侣,双方从恋人发展到谈婚论嫁。张女士家人要求王女士家人支付彩礼10万元。王女士和儿子郭先生在2017年的一天去张女士家送彩礼10万元。郭先生与张女士未分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此后,王女士和郭先生多次要求张女士返还彩礼,但张女士拒绝返还。王女士以婚姻合同财产纠纷为由将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彩礼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张女士辩称,她和郭先生是情侣关系,相识半年后相恋。但郭先生始终没有谈结婚,也没有收到王女士交付的10万元彩礼,更没有向郭先生索要财物。交往中,郭先生多次向自己借钱。直到2018年,王女士为郭先生偿还了82万元借款。至此,双方的借款结清。2018年郭先生与他人举行婚礼,不排除郭先生在交往期间同时与他人交往的嫌疑。在这种情况下,郭先生不可能将房产交给张女士。张女士未与郭先生举行订婚仪式,王女士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收受了10万元财物。因此,我不同意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是否收取彩礼存在争议。根据王女士提供的录音材料,可以得知王女士为两人证婚,并支付了10万元彩礼。虽然张女士不认可该录音,但她没有提交反证。现郭先生与张女士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王女士要求张女士返还彩礼1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资金占用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王女士1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张女士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在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说:
彩礼是中国很多地方的婚俗,一般指男方为了娶女方,按照当地习俗给予女方家庭的财物。实践中,因给付彩礼引发的纠纷较多。如果该法律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则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以双方离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编适用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沿用了上述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王女士的儿子郭先生与张女士相恋,两人已发展到谈婚论嫁的阶段。按照张女士家人的要求,王女士向张女士支付了10万元彩礼,但因郭先生后来与张女士分手,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女士作为实际支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张女士返还彩礼。
(所有文章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