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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居民大额医疗保险赔付范围按《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当年住院医疗费用进入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或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赔付范围后,由其本人或亲属通知商业保险公司,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核查。医疗终结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以现金垫付,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并开具赔付证明后,再向商业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参保人员垫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且继续垫付确有困难的,可向商业保险公司申请预赔付。
第十八条参加基本医疗大额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必须在次年6月30日前申请办理理赔手续,逾期不再享受当年的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发生有关大额医疗保险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条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营情况,经与商业保险公司协商,可对大额医疗保险费、赔付标准提出调整意见,并由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与《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梧政办发〔2010〕283号)同时实施。此前市本级及各县(市)下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管理文件,若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