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内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内容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内容包括,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内容包括哪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内容是什么
(四)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据复印件;新办企业需另附报公司章程及注册验资报告;
(五)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材料后,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类减免税优惠项目工作流程》(附件3)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办理接收、核查以及将材料移送有权审批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有权审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直接提交或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移送的各项申请资料(包括补正资料),应按照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对申请的减免税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补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补正资料告知书》(附件4)送达申请人,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并将资料返回纳税人。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五)有权审批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分别出具加盖本机关有效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受理通知书》(附件5)和《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6),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六)有权审批税务机关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接收纳税人直接报送或基层税务机关移送的申请资料,并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流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不得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实行层层审批,应由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审批,直接向申请人作出审批决定并抄送下级税务机关。依法不予审批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属于地级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属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二)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审批期限,并于规定的审批时限期满前填制《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延期审批告知书》(附件7),将延长的审批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备案类税收优惠管理
第十六条 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的范围:
(一)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六)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额抵免;
(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八)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九)国家规划布局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十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减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未明确规定须由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十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第十七条 纳税人申请适用事先备案税收优惠的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的年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