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伤保险有哪些待遇,苏州市工伤保险待遇,苏州社保工伤,苏州社保工伤赔偿标准,苏州社保待遇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伤残津贴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予以补足。
津贴标准:
项目 | 标准 |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90% |
二级伤残 | 本人工资*85% | |
三级伤残 | 本人工资*80% | |
四级伤残 | 本人工资*75% |
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为4318元、3457元、2595元。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含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其近亲属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意: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含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只享受丧葬补助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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