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共同推进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发放各类惠民惠农补贴、社会保险待遇等,政府相关部门新开设的居民服务类发放账户原则上采用社会保障卡,逐步实现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发放各类居民服务类补贴项目。
鼓励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依托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功能,为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提供优惠及便利服务。
第十六条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开展长三角一卡通服务管理探索创新。
鼓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开展长三角一卡通先行先试,拓展应用场景,率先实现同城服务和同城待遇。
第十七条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共同推进长三角一卡通与长三角“一网通办”融合发展,扩大电子社会保障卡等电子证照的应用领域,推动与全国其他省份的互通互认,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数字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
本省加强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工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卡服务平台,完善社会保障卡持卡人信息与业务应用数据库,推动业务与数据标准统一,实现长三角一卡通跨省业务互认与数据互通。
本省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为长三角一卡通应用管理提供信息系统对接和业务数据支持。
第十八条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共同构建长三角一卡通应用平台支撑和安全防护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线上线下业务安全管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的必要措施,加强风险监测,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做好相关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工作;对在服务管理中获取的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数据,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不得违法使用或者泄露。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对长三角一卡通政策措施、应用场景和使用方式等的宣传,引导持卡人和相关单位积极、规范使用社会保障卡,营造良好的用卡环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长三角一卡通线下应用场所、线上服务平台和12345、12333等电话热线,为持卡人提供用卡咨询、服务引导和投诉受理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推诿、拒绝接受使用社会保障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长三角一卡通管理服务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的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或者存在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省推进长三角一卡通相关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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