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淮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政策原文)
2022年淮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鼓励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公积金,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制度保障作用,提升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保障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
第三条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设立以及管理运作。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已以非单位职工身份缴纳社会保险。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月平均纳税收入或本人当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得超出我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本市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若未主动申报调整且缴存基数低于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暂停扣缴,待调整后按新的标准按月扣缴。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可在10-24%的区间内自主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 例。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应按月缴存,月缴存额为本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填写《淮安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并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一)身份证件;
(二)社会保险参保或个人所得税月平均纳税收入证明;
(三)在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开户的本人借记卡。
第九条公积金中心对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的材料审核通过后,与其签订《淮安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约定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不得补缴开设账户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月约定扣缴日前将应缴金额存入约定银行借记卡中,公积金中心每月按照协议约定足额扣缴。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3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可视作其停缴,封存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后再缴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恢复缴存之月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缴存职工或单位缴存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沿用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淮安公积金微信公众号、个人网厅、淮安公积金APP等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也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窗口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第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款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填写《淮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申请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按照我市单位缴存职工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继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未继续履行缴存义务的,公积金中心可按借款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按年结息,本息归个人所有,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提取、贷款的,公积金中心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等,按照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规定执 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2年1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规定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