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关于调整2022年度市区住房保障标准通知
6.符合中等偏下家庭资产控制标准及认定条件。
(七)淮安市户籍的农民
1.具有淮安市户籍;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市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
五、住房保障标准
(一)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为(以建筑面积计算)人均24平方米。城市低保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18元/平方米,城市低收入家庭为每月15元/平方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为每月12元/平方米。补贴额度按照保障人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与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来确定。
(二)公租房实物配租标准。公租房实物配租标准为每户保障家庭一套成套公租房。
(三)共有产权房标准。共有产权房保障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4平方米,保障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96平方米。
六、申请受理部门
(一)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
1.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户主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受理。
2.外来务工人员由所租住住房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受理。3.各类人才及新就业人员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受理。
(二)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
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有特殊情形的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无房家庭由户主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受理。
(三)申请共有产权房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户主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受理。
2.外来务工人员由所租住住房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受理。
3.各类人才、新就业人员、淮安市户籍农民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受理。
七、住房保障其他规定
(一)处置、交易住房(含共有产权房、房改房、集资建房)满2年、在市区取得拆迁安置货币补偿(以拆迁协议签订的时间)满2年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
(二)非同一户籍共同申请人(夫妻、子女)纳入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分摊人数范围,不作有效保障家庭人数计算。
(三)各类人才及新就业人员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的,仅配偶作为共同申请人,如配偶符合准入条件的则作为保障对象,保障期限至毕业满8年,停止货币补贴。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补贴的,按符合保障条件的人数予以保障。
(四)各类人才、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共有产权房的,未婚或已婚家庭未满3人的按3人保障,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96平方米。其他类型人员申请共有产权房的,以户主为申请人,同户籍家庭直系亲属作为共同申请人,按同户籍家庭直系亲属数量予以保障,非同户籍的配偶及子女作为核查对象,不作为保障对象。人才申请共有产权房的,政府出资份额比例不超过保障标准的50%。其他类型人员申请共有产权房的,政府出资份额比例不超过保障标准的40%。
(五)每年政府补贴助购共有产权房对象数量实行配额制,申请助购资金超过配额的,按申请先后实行轮候。
(六)鼓励个人购买政府产权。自合同签定之日起8年内购买的,按原购置价格结算;自合同签定之日起8年后购买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不含房屋装修费用)购买,市场评估价格,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的市场价格为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通过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公开选取。
(七)实物配租租金减免标准:免收持有效低保证的低保家庭租金;持有残疾证、特困证、低保证的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减免50%的租金。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的,给予适当租金减免,具体减免标准参照低保证减免政策执行;配租家庭中有困境儿童的,参照低保证减免政策执行;配租家庭有两个未成年子女的,租金减免30%,有三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减免50%。上述租金减免情形不可叠加享受,如同时符合多个减免条件的,按最高标准予以减免。
(八)在实物配租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先予以租金补贴保障,补贴标准按照同类家庭租赁补贴标准计算。经复核通过的轮候家庭按申请时间顺序予以保障。
(九)公租房租赁住房合同有效期内,如家庭人口、收入等发生变化的,经复核,租金标准从下一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调整。复核结果未认定前,按原家庭收入类型收取租金;原低保家庭无法提供有效低保证的,暂按低收入类型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