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指南
办理条件:
1.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设立不动产抵押权来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2.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或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
3.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4.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
6.以不动产设立跨境抵押担保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明。
7.有权处置房屋的部门或者权利机构同意抵押的文件【国有房产出售,须提供国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集体资产出售,须提供职代会决议;公司类房产出售,须提供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章程明确董事会有此权限的,同时提供章程供核查)】。
8.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终审(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1.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净地550元/件。
2.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按一件登记,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按550元/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按多件收费。
3.小微企业不收费。
4.其他优惠政策按文件执行。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办理地点:大丰区各县市的国土资源局或者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