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参加无偿献血,每捐献全血200毫升加2分,一年限加2次,最高限30分。
4. 参加骨髓(造血干细胞)采样的,加2分;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的每次加20分。最高限40分。
得分要求:以上所有社会贡献项目要求发生地为积分申请地。
(三)表彰奖励。
1. 获得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每次加2分;获得县(市、区)、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分别加 6 分、10分,同级部门减半加分。最高限 40分。
2. 因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等行为获得省、市、县人民政府表彰的分别每次加30分、20分、10分,同级部门减半加分。最高限60分。
得分要求:以上所有表彰奖励项目要求发生地为积分申请地,同一事迹、见义勇为行为获得表彰奖励按最高积分计算,不同事迹、多次见义勇为行为获得表彰奖励,可累计积分。
(四)投资纳税。
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满 1000 元加 1分,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税费(不包含个人所得税,合伙经营的按其个人所占股权份额分割计算)每满5000元加1分。最高限50分。得分要求:以上所有投资纳税项目要求发生地为积分申请地。
三、减分项
1. 因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未及时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被处罚的,扣10分。
2. 近5年内受过行政拘留的,每次扣30分。
3. 进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扣50分。
4.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扣50分;已接受处罚的,扣25分。
5. 近5年内受过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扣60分。
6. 因过失犯罪受过5年以下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5年的,扣50分;因故意犯罪受过5年以下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5年的,扣100分。
7. 正在社区服刑的,扣 80 分;社区服刑期间因违法违规受到警告以上处罚的,扣100分。
四、一票否决
1. 本人或配偶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的。
2. 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3. 因刑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及以上的。
五、其他
1. 提供身份、学历、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计划生育、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取消本次积分;情形严重的,三年内不得申请。
2. 本标准适用于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