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恢复(补登)户口
行使依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瑞安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边境通行证工作规定》第八十条。
* 办理主体: 市公安局
受理条件:1、未落常住户口的公民,应当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凭有关常住户口未落原因的证明材料,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证审批中心)申请补登户口。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补登户口。2、婚嫁人员户口被注销的,申请人需凭本人的申请报告、原户口注销证明、结婚证或事实婚姻(是指在1994年2月前结婚)的证明等材料按原户口性质(农嫁城的落实非农业户口)随其配偶办理落户手续。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 承诺期限: 20工作日
* 期限说明: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依法不计入办理期限
* 办理部门: 市公安局
权力运行流程图:受理→审核→办结
申报资料:1、户口簿
2、有关证件
3、申请报告
4、原登记户口有关依据
5、村证明
6、身份证
7、原户口底册
* 监督电话: 0577-86968288
办理地点:综合服务窗口
权力运行流程图:受理→审核→办结
申报资料:1、户口迁入登记
* 监督电话: 0577-86968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