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以贷款时向前推移计算);
2、必须提供在本市范围内购建自住普通住房的合法、有效资料,且借款人为该房产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3、借款人第一次购建自住普通住房或首次利用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消费贷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申请贷款时应已自付住房总价款20%(含20%)以上;在其它情况下购建自住普通住房申请贷款的,应已自付住房总价款30%(含30%)以上;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以所购建的自住普通住房作为抵押;
6、在购建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办理抵押登记前,能提供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
7、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