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怎么办理
您好!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⑴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⑵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⑶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
⑷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破产)之日起六十日内的每月6日—29日工作日期间持以下材料到新行政服务中心(望道路300号)一楼7号窗口办理申领手续:①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公司破产证明);②身份证复印件;③社会保障卡或缴费记录登记完备的失业保险缴纳手册;④本人邮政储蓄银行账号;⑤一寸近照一张。
若仍有疑问,可咨询市就业局失业保险科85435262 ;89915152
关于社保相关问题,可咨询96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