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向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管理中心对职工的缴存情况及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视情况需要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后,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答复申请人;
(三)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准予提取的,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印章到管理中心办理取款手续。职工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住房公积金的,代领人除携带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经鉴证的委托书外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