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
六、禁止餐馆、农家乐、农(集)贸市场、风景旅游区等场所非法出售以野生动物为原料的食品,禁止在店名、牌匾、广告牌、菜谱菜单中使用“野味”等诱导、误导性或直接指向野生动物字样的名称以及招揽顾客。
七、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倡导健康饮食,远离“野味”。
八、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均有举报的义务。
九、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内容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报电话: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0875)2120954
保山市森林公安局:(0875)2120617
隆阳区林业和草原局:(0875)3039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