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灭失的;
(三)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四)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
2、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需同时提交《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3、机动车灭失的需同时提交机动车灭失证明;
4、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需同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出境证明复印件;
5、机动车因质量问题退车的需同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6、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收存《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
7、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收存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