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鉴定与认定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除提交上述初次鉴定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结论的原件和复印件,领取初次鉴定结论的签收时间证明。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上述有关规定申请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