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程序
(三)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现居住地和家庭成员工作单位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张榜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成卷报送区廉租办;
(四)区廉租办应当会同区民政、监察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审查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30日内进行调查审核。
(五)经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廉租办在《营口日报》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廉租办准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予以登记。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廉租办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诉。
区廉租办、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可以通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区廉租办根据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状况、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申请的保障方式,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向社会公开,并报市住房保障办备案。
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保障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