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申请购买条件
(二)属中低收入家庭,即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收入在2.4万元以下的家庭;
(三)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
上述控制标准,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适时进行调整。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程序:
(一)符合购房条件且当年准备购房的,到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领取并填报《营口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现住房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证(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二)核查、公示。有单位的由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单位予以核查并公示,无单位的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查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应载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核准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要复印存档。、
(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对公示后有投诉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证明投诉不实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
(四)购房人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审批的《申请表》,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协议书》。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由购房人补交差价款。差价款存入市财政专户,作为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的补充资金。超标面积须在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证书上注明“商品房面积”。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日期为准)。5年后出售时,出售人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存入市财政专户,作为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的补充资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交因优惠政策获得的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