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办法
(三)各市(州)民政局对所辖县(市、区、特区)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连同县(市、区、特区)申报的材料一并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要将所有材料退回(市、区、特区)民政部门并说明原因。
(四)省民政厅收到材料后,会同省财政厅进行检查核定,并下达省级补助资金。
(五)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报送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年度运营补贴发放情况。
(六)各市(州)、县(市、区、特区)需及时将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全省民政事业统计台账,未录入统计台账的将不予资助。
七、资助资金使用范围及监督管理
(一)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受的资助资金,专项用于机构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改善服务、提高老人生活质量。
(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受的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对违反使用规定的,次年缓拨、停拨资助资金,直至收回已拨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资助资金。
(三)凡获得资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要与当地民政部门签订协议,五年内不得变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性质,不得改变养老服务功能,否则须全额退回资助资金。
(四)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将定期对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省级补助资金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并追回资助资金,同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市(州)、县(市、区、特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定期对接受资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资助资金和已享受一次性建设补助,但在5年内变更非营利性质和改变养老功能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同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及时追回全部资助资金。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