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将解除合同收回公租房?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的;
(5)承租方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或改变内部结构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8)承租人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费等任何一项费用累计6个月以上的,由鄂尔多斯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向承租人下达房屋腾退通知,承租人应当在通知规定期限内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合同约定结算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