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对涉案产品含有“硫酸铝钾”应该是明知的,特别是其在收到1件涉案产品后的行为。此时交易尚未完全成功,张某仍坚持要求被告补发剩余产品,而没有选择退款退货,其也未提供被告诱使其继续完成交易而受到欺诈的其他证据。故应当认定张某并未受到被告产品标识问题的误导而作出错误购买。同时,不论从张某购买涉案产品的数量,还是从其购买涉案产品的异常网购操作行为以及收到货物后的反应来看,其购买涉案产品不符合通常网购消费者的行为特征。因此,张某购买涉案产品的目的并非用于生活消费,有为索赔而购买之意图,所以,并没有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