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负面舆情占比超六成
近年来,由电动平衡车造成的各类安全事故频发,对人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都造成了严重威胁。
经央广网记者梳理,2016年,北京李某携电动平衡车乘坐扶梯上楼。途中平衡车下落,将站在李某身后的马女士砸倒,滚下电梯。经诊断,马女士右肩部骨折,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经两级法院审理,李某被判赔偿伤者16.9万元,超市方则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8年,乔先生一家曾在晚上12点左右将电量耗尽的平衡车放在墙角插座充电。据室内监控显示,约两小时后,正在充电的平衡车发出噼里啪啦的响声,2秒后出现火光,随后平衡车发生剧烈爆炸。
2019年,成都年轻男子张军(化名)驾驶电动滑板车去上班,途中将一名过马路的7旬老人挂倒在地,老人经医治无效死亡。法院判决张军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20年,张先生在春节前给7岁的女儿网购了一辆销量不错的电动平衡车。疫情期间,女儿不时在小区广场骑行玩耍,然而不久后意外发生,孩子突然从平衡车上摔出,造成左臂粉碎性骨折。
大数据更反映出电动平衡车存在的诸多问题。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19日,共监测到有关电动平衡车消费舆情信息521867条。其中,正面信息104823条,占比20.09%;中性信息195360条,占比37.44%;负面信息221684条,占比42.48%。在221684条电动平衡车负面舆情信息中,安全事故方面的负面舆情最多,为147789条,占比66.67%。其次是违规上路、产品质量、维权纠纷和虚假宣传等负面舆情信息。
(截图自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电动平衡车消费舆情数据分析报告(2019-2020)》)
“可看作滑行工具” 不能随意“上路”
一段时间以来,电动平衡车能不能“上路”、能上哪些路、造成“交通”安全事故该如何定责等问题备受争议,这些问题均取决于电动平衡车的属性划定。
2020年,中消协发布的消费警示称,电动平衡车产品属性不明确,不当使用风险大。中消协指出,电动平衡车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在几类非机动车的产品目录之列,而是与滑板、旱冰鞋等性质相近、功能相似,可以看作是滑行工具。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出于道路交通安全考虑,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武汉、成都等多地已经明确禁止电动平衡车上路。其中,《北京市实施办法》规定,在道路上使用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器械,处200元罚款。《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禁止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带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在道路上行驶;利用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带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在道路上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此外,《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对行人在机动车道使用电动平衡车、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违法行为将加重处罚。
中消协指出,电动平衡车不能作为交通工具使用,更不能在机动车道骑行,只能在一些专用场地或封闭场所使用。使用时应尽量选取路面平整、没有其他车辆以及行人较少的场所,保证骑行者和他人的安全。
在陈音江看来,下一步,还需尽快明确电动平衡车的产品属性,将其设计、生产、销售、使用、监管等各个方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对电动平衡车生产厂家实行标准化生产培训,确保产品质量可控制、安全性能可追溯。
顾大松也指出,除常态化监管外,关于正确使用电动平衡车的大众教育也不可或缺。通过社会各方力量,强化消费者安全意识,在封闭或特定区域使用电动平衡车,并做好防护措施。此外,消费者还需加强维权意识,在购买、使用电动平衡车过程中个人权益受到损害时,可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寻求司法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