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通知书;
2.安盛天平财险晋中中支业务及管理费/服务费记账凭证及附单据;
3.安盛天平财险晋中中支提供的对应每笔服务费的回款明细、相应人员进款的回单及再次走款明细与回单及对应的保单明细;
4.安盛天平财险晋中中支员工名单;
5.与安盛天平财险晋中中支合作的中介机构明细;
6.安盛天平财险代理人名单;
7.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8.王海红任职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以下规定: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25万元,并责令你单位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决定予以王海红警告处罚并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晋中监管分局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