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这样,应该是综合考虑了杨某美的犯罪行为和损害后果。一般而言,在犯罪后有积极救助被害人行为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毕竟,这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悔罪的一种态度。
本案中,虽然杨某美在事后有将丈夫送医的行为,但是她在送医以后并没有及时地告诉医生丈夫是因何而中毒,也有可能是因此耽误了最佳的抢救时机。这也就没有给她从轻的理由了。
三、为什么不构成“投毒罪”?
另外有些人还会说这个罪名构不构成“投毒罪”呢?其实“投毒罪”是之前的罪名,刑法修正案三已经将其修正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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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用了有毒的物品,但是最大的区别在于:
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比如在水井里下毒,又如做了一锅好菜、在菜里下毒,然后对外出售,或者赠送给不同的人吃。
而故意杀人罪则针对特定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