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学为贵享有权益的经营资源增加自身交易机会的行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同时,三被告通过共同经营的小站教育相关网站提供学为贵刘洪波、王陆老师所编书籍、讲义、音频课件等教学资料的下载服务,亦是利用学为贵享有权益的经营资源获取竞争优势,吸引用户点击进入网站,增加自身交易机会的行为。据此,海淀法院认为三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学为贵不正当竞争,并作出一审判决。
海淀法院判定,三被告共同经营的“小站教育”平台使用他人图书名称、课程名称等作为搜索关键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在涉案网站首页公开刊登申明,为北京学为贵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北京学为贵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学为贵)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2.8万余元。海淀法院宣判后,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理应在各自领域自主经营、开展公平竞争。三上诉人(即原审三被告)共同使用“贵学雅思”以及学为贵教师的图书名称、课程名称、课件名称等作为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关键词用以推广其共同经营的网站,致使网络用户误认为该网站与为学为贵公司经营或与学为贵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实际上是利用用户对“贵学”品牌的认知,将本欲了解“贵学雅思”等相关信息的用户分流至其经营的网站,从而攫取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
同时,三上诉人通过共同经营的小站教育相关网站提供学为贵教师所编书籍、讲义、音频课件等教学资料的下载服务,亦是在不正当地利用学为贵的市场成果吸引用户点击进入网站,增加自身交易机会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同时认为,三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行为存在正当理由或有合法依据,主观上难谓善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不予支持其上诉主张。据此,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综合来源:九宫八卦、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