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3.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
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盗窃、买卖、提供、使用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140、【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刑法第38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收、征用3次以上的;
2.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3.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4.拒绝重要军事征收、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 | 最高裁判解读、律知、法学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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