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当年的普通高校或单独考试招生统一考试;未被录取的考生则可参加6月份的普通高校或单独考试招生统一考试,不影响其正常录取。
第三十条 其他说明
(一)分数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拟录取时如果总分相同的,优先录取综合测评成绩较高的;
如仍相同,优先录取语文成绩(等第)较高的;
如仍相同,优先录取数学成绩(等第)较高的;
如仍相同,优先录取外语成绩(等第)较高的;
如仍相同,优先录取剩余七门折算成绩中最高一门折算成绩较高的;
如仍相同,优先录取剩余七门折算成绩中第二高的一门折算成绩较高的;
如仍相同,优先录取剩余七门折算成绩中第三高的一门折算成绩较高的;
如仍相同,优先录取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考生。
(二)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办理。
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空中乘务专业综合素质测试期间我校不安排体检,以考生高考体检结果进行认定,对不符合空中乘务专业身体健康要求的或录取时未提交体检结果材料的考生不予拟录取或备录取。
(三)考生在高中段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 第十章 招生监督与违规处理 #
第三十一条 高职提前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自觉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79-82266591)
第三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令第36号规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 第十一章 疫情防控要求 #
第三十三条 考生须在2021年4月1日前通过支付宝完成本人浙江健康码(浙江省内各市健康码可通用)的申领。
第三十四条 考生须符合健康码为绿码且体温正常、无相关症状(干咳、乏力、咽痛、腹泻等)要求。
第三十五条 考前14天开展自我健康监测,若出现健康码异常、体温异常(≥37.3℃)、有相关症状(干咳、乏力、咽痛、腹泻等)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报告,由医院发热门诊确定核酸检测,凭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方可参加考试。如为既往感染者(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或近2周有流行病学史(到过高风险地区或近距离接触过来自高风险地区人群)者,除提供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外,还需提供肺部影像学检查无异常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