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关于辅导工作时限。有建议提出,进一步压缩辅导验收时间,或整体上减少辅导和辅导验收时间。考虑到辅导及辅导验收工作与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同步进行,没有额外增加工作环节,且在时限安排上已充分考虑了过往实践情况,并已在最大程度上压缩了派出机构工作时间,为避免辅导工作流于形式和 保证良好的辅导效果,证监会维持了《辅导监管规定》相关时限安排。
关于统一提交材料的要求。有建议提出,要明确辅导 过程中提交的辅导备案报告、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辅导情况 报告等材料的具体要素或提供相关模板。按照工作安排,《辅导 监管规定》发布实施后,各派出机构将通过辅导监管系统开展工作。证监会已制定辅导备案报告、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等模板,并明确了签字、盖章要求,各辅导机构可以通过辅导监管系统自行下载使用。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结合实践情况,通过辅导监管系统 逐步完善辅导各环节提交材料的格式和具体要求。
关于辅导机构保荐业务资格受限的影响。有建议提出,明确辅导机构保荐业务资格受限期间对开展辅导工作的影响。证监会认为,辅导工作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保荐业务资格受限期间不影响其开展辅导工作。但是,考虑到辅导验收后辅导对象即可以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如出现保荐业务资格受限或被撤销的情形,则影响了辅导对象正常申报,可能严重损害辅导对象的利益。为此,证监会在《辅导监管规定》中明确,辅导机构保荐业务资格被撤销、被暂停保荐业务资格、因其他原因被监管部门认定无法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不得提交辅导验收材料。此外,辅导对象可以在辅导协议中约定,在辅导机构保荐业务资格受限期间,辅导对象可以解除辅导协议。
关于要求保荐代表人参加辅导。有建议提出,辅导备案时明确要求辅导人员中需包含 1-2 名保荐代表人。证监会研究认为,该项要求确有必要,对提高拟上市公司质量、更好实现辅导 效果有重要意义,因此已经在《辅导监管规定》中吸收。
关于增加监管机构座谈会环节。有建议提出,在辅导备案环节增加监管机构座谈会。考虑到《辅导监管规定》中已有预约接待安排。在辅导验收过程中,派出机构会走访辅导对象、 约谈辅导对象关键人员,前述辅导验收工作已经完全涵盖了监管机构座谈会功能,因此未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