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停复牌过程中,本所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公司及相关方补充提交有关文件,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方聘请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对公司停牌事由和停牌时间是否合理、重大事项的终止原因是否属实等事项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违反本指引等有关规定,滥用停牌或者不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本所可以通过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情况,并对公司实施强制复牌。
第二十五条 对于股票累计停牌时间过长或者频繁停牌的公司,本所可以视情况公示公司的停牌情况,包括停牌时长、最近一年内停牌次数、停牌原因、公司停牌进展披露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申请停牌不审慎,或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有滥用停牌、拖延复牌时间、违反承诺、不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行为的,本所可以采取开展现场检查等措施,并视情况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等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在公司停复牌办理中未勤勉尽责,出具意见不审慎的,本所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本所发现上市公司在停复牌过程中存在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线索的,将及时提请中国证监会核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6年5月2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上证发〔2016〕19号)同时废止。本所现行有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本指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