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月到1997年2月,中国进行了第二次“严打”。这是继1983年第一次“严打”后,在全国范围内规模最大的一次集中打击行动,打击重点为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流氓犯罪、涉枪犯罪、毒品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
放眼全国,各地的“严打”重点各不相同:
北京“严打”影响恶劣、久侦未破的大案,上海、河南“严打”流窜犯罪,山西“严打”团伙恶势力,广东“严打”毒品黑势力,广西、青海“严打”制贩枪支、毒品,新疆“严打”暴力犯罪团伙。
全国仅犯罪团伙就被打掉了9万多个,抓获团伙成员42万余名,另有3万多名违法犯罪人员在“严打”行动的高压下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或是在服刑监所坦白交代遗漏罪行。但公安民警也付出惨重代价,仅“严打”开始后的4、5、6三个月,全国就牺牲民警75名,伤2800多名,其中重伤266名。
为了多出战果,1996年“严打”行动一般都是由各级党政领导亲自挂帅协调,公、检、法等部门密切配合,以公安侦破为主力,重点“破大案、打团伙、追逃犯”。检察院、法院提前介入重大案件的侦办,“阅看预审档案材料,熟悉侦查过程,保证受理案件后能及时提起公诉和开庭审理”,以求快批捕、快起诉、快审判。福建省还把“严打”团伙的任务层层分解量化到各实战单位,落实到民警身上,并对立功的民警进行物质奖励。在动员了大量公安警力后,1996年实现了我国建国以来首次刑事立案数和重大刑事案件同时下降。
但是,“严打”中公安、检察、法院的密切配合,实际上打破了司法体系原有的制衡和纠错机制,原本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在侦查完毕后才会把证据等案卷移交检察院,检察官参考侦查内容独立决定是否起诉以及公诉内容和罪名,到了法院,检察官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是平等辩论的,最终判决由法官裁定。在制度设计上,三个机关具有一定的相互监督功能,执行好的话,可以有效避免司法的错误率。“严打”中公、检、法三家制约少而配合多,甚至联合办公,有些案子可能还会“先定后审”,还没有审判就已经把审判结果约定好了,甚至上诉后的审判结果都定下来了,这种做法提高了所谓的“效率”,但是也增加了冤案、错案产生的可能。
随着社会的发展,“严打”的治理方式终将成为历史,希望每一个冤案和错案都能成为一个深刻的教训,成为推动司法进步、社会进步的动力。
来源:非常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