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狗头商标将花落谁家呢?
我猜测大家可能都拿不到。拿不到的理由不是因为在先权利,而是商标法第十一条的缺乏显著性规定。
商标的基本功能就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或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
而狗头表情已经无法实现这个功能了。并不是因为狗头表情本身就无法实现商标的基本功能,而是狗头表情经过大量的使用之后,已经难以承载商标的识别来源作用了。
当人们在特定商品上(或者服务场所)看到狗头表情的时候,很难将其作为一个商标看待,首先还是想起狗头作为表情包的功能:保命!或者是看成一种装饰性图案,来表达一种情感。
有人可能会说,商标法第十一条还有一个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可以注册的规定,狗头表情已经在和微博大量使用了,是不是可以获得注册呢?
狗头表情在和微博大量使用是事实,有人说这是在38类上“互联网聊天室”“在线论坛”服务的商标。其实这种使用是作为表情包使用,根本不是商标性使用。这种使用并不会使其增加显著性,不会让公众觉得它已经成为一种商标。
当然我们不排除狗头表情在特定商品上通过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可能性。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无论是腾讯还是新浪微博都难以拿出这样的使用证据。
目前的情况是腾讯的狗头商标初审公告被异议,新浪微博的狗头商标申请被驳回,进行驳回复审。
腾讯的狗头商标有可能因为新浪微博有在先的著作权和商标缺乏显著性被异议掉,顺利获得注册的可能性并不大。
新浪微博的狗头商标除了被腾讯狗头阻挡之外,也面临缺乏显著性的问题,所以成功通过复审的可能性也不大。
这样的结果很可能形成狗头表情无法获得商标注册的情况。那么是否可以看作狗头表情落入公众领域,谁都可以用了呢?其实也不是,如果有其他主体使用狗头表情当做商标或者商品图案,同样可能侵犯腾讯或者新浪微博的著作权,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所以,既然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可以保命,你们还和狗头商标较劲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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