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相关报道可以发现,近来落马官员的罪名之中,“隐瞒境外存款”这一项并不罕见。如,原广东省公安厅警卫局局长陈荣贵因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上海机场集团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吴建融因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等等。
隐瞒境外存款罪给国家公职人员划出了明确的红线:境外不是法外,即使处心积虑将赃款转移到境外,到头来也只是给自己增加了一项罪名。
不止存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在国(境)外工作、生活和留学,及拥有境外银行存款、购置房产、投资等,都属于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必须向单位或组织申报。
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提出: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结合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对“裸官”进行摸底。近千名在限入性岗位任职且配偶或子女不愿意放弃移居的领导干部,最终被调整岗位。
2017年,党中央修订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两项法规,进一步调整了报告对象,完善了报告内容,并将抽查核实和结果处理制度化,强化对“裸官”的从严管理。
“将领导干部‘家事’‘家产’等向组织报告、接受监督,不是小题大做。”甘肃省社会科学院教授郑本法表示,不少“问题”干部,在隐瞒个人有关事项的背后是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的开始。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就可以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在江苏省政协副主席洪慧民看来,对于“裸官”的治理之网愈收愈紧已成必然之势,他同时建议:“对于之前已有的规定,要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如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申报情况的抽查核实,对于存在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加强对公职人员向境外汇款行为的监管
“裸官”之所以引发舆论不满,正是因为一些“两面人”干部一边口口声声说着爱党爱国,一边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与家人谋后路,妄想“内外通吃”,带来极坏的社会影响。
这种“两面人”的存在,与监督缺失、缺位不无关系。以文民为例,他从一名基层干部成长为正厅级干部,近20年间,先后在海南、珠海、青岛、威海、包头、澳大利亚等地购买36套房产,却没有被发现查处。
对此,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邓联繁建议,这种同党离心离德的干部坚决不能用,要加大这方面的抽查力度。
“要严格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查核等制度,以个人事项报告为基础,细化申报事项,严格审核并加大抽查力度,同时利用社会公众和媒体的舆论监督,提高监督的透明度。”邓联繁说。
“建议加大加强对公职人员向境外汇款行为的监管,例如建立公职人员向境外大额汇款行为的监测报告机制,监测的范围可以扩大到其配偶子女等近亲属,金融部门一旦发现他们有大额汇款行为,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有专家表示。
让境内赃款“转不出”、境外赃款“追得回”
党员领导干部的家人或财产在国外,成为“裸官”,不仅容易受到国外的监控,某种情况下也可能危及国家安全。
“我在国外没有一分钱资产,搞‘制裁’不是白费劲吗?当然,我也可以向特朗普先生寄去100美元,以供其冻结之用。”
8月7日,美国财政部对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等11名中国内地及香港官员实施制裁,除了涉及签证、服务与商品等,还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冻结在美国私人财产。对此,中联办主任骆惠宁的回应十分硬气。
在把人看紧、把门关死的同时,我国追赃力度正持续加大,运用政府合作、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等手段,对境外赃款进行查找、冻结、没收和返还,努力实现境内赃款“藏不住、转不出”,境外赃款“找得到、追得回”。
2014年8月29日,我国修订刑事诉讼法后“海外追赃第一案”在江西上饶开庭审理。潜逃新加坡并获永久居住权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当时还在国外,但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没收外逃腐败分子非法所得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