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支付行业分析师王蓬博也称,最高法发布的《规定》,明确了银行卡盗刷争端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促进了银行卡交易安全水平的提高,为银行卡交易的再次突破奠定基础。
具体来看,银行卡盗刷交易主要分为两种,分别是伪卡盗刷交易和银行卡网络盗刷交易。两者的主要区别是,他人是否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交易。换言之,伪卡盗刷交易着重强调他人伪造银行卡卡片刷卡进行交易;网络盗刷交易的特点则是盗刷者不使用伪造银行卡卡片刷卡交易。
而银行卡盗刷交易认定的着眼点是“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该交易不是持卡人本人授权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条例将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的银行卡交易排除在《规定》规治的银行卡盗刷交易之外,因为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的银行卡交易实质是持卡人的授权交易。
在此基础上,《规定》指出,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不管是信用卡持卡人,还是借记卡持卡人,其基于相关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都依法予以支持;同时,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业内人士称,这一规定解决了实践中莫衷一是的银行卡被盗刷后责任承担的问题。
此外,《规定》针对银行卡被异地盗刷、被伪卡盗刷后,受害人应该如何举证、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哪些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等问题,也一一进行了明确规定。
比如,在盗刷事实举证方面,最高法指出,《规定》第四条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以及“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