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消息,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原告莹特丽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下称“莹特丽”)诉被告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名创优品”)定作合同纠纷的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原、被告存在长期合作关系,被告2017年11月29日通过邮箱号Venus向原告的收件人EsterLiu下达几款产品的定做指令。原告备货、生产后,被告不予提货亦不支付货款。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已生产成品、剩余包装材料、剩余原材料共计1735925.58元。
故原告莹特丽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名创优品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35925.58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名创优品辩称,一直以来被告均是通过EC系统向原告发送采购计划,被告从未授权公司员工以邮件形式向原告下达任何产品定做指令,涉案订单为名创优品公司员工(张某杰)个人违规行为,与被告无关。同时,原告收到订单邮件后,既未向被告公司核实,亦未要求该员工出具相应的授权材料,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明显存在过错。
故名创优品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表示,原告与被告之前的业务联系均与张某杰(邮箱号Venus)进行联系,且涉案的订货信息也是通过该邮箱向原告发送,结合双方长期形成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法院确认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订制产品的定作合同成立,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定作产品的货款并提取产品。
同时,法院表示,对于被告名创优品公司所述:涉案订单系员工违规私自下单,公司完全不知情等意见,只有其陈述,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故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名创优品向莹特丽支付定作款及损失共计1735925.58元;名创优品向莹特丽支付逾期利息(以1735925.5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9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莹特丽应在收到1735925.58元的当天,把名创优品定制的已生产产品、剩余包装材料、剩余原材料交给名创优品。
据了解,该份判决书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2年6月1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文 |《财经天下》周刊 郑浩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