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合伙企业控制法之所以经常出现在IPO里,就是因为凡是想要IPO的企业都要进行股改,而我国股份公司都要求同股同权,这种股份公司同股同权的制度设计便使企业的创始人陷入了两难。
公司扩大经营规模需要大量融资,而融资就意味着股权稀释,股权稀释就意味着控制权减弱甚至丧失。如果到最后公司都不是自己的了,那么把企业做大做强又有什么意义呢?但是,如果不融资,不稀释股权,企业又很难自己做大做强。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制度便解决了这个问题,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同时在第十六条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除了合伙企业控制公司以外,还有很多方式可以让股东以极少的股权就能控制公司,比如华为的工会持股模式、京东的ABC股,周鸿祎的双层企业架构模式、虚拟股模式等等,笔者将在后文进行详述,欢迎关注@任哲律师。